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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、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
 
【发布时间:2013年07月19日 17:07:53 来源: 阅读次数:8842】
 

 【颁布单位】中共中央 国务院

    (摘录)

  三、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

  9.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。各级政府及涉农等部门要采 取小额贷款、项目优先、科技扶持、政策优惠等措施,帮助计划生育农户 增加经济收入,解决实际困难,提高社会经济地位。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 部门应有计划、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予以优先扶持,提高他 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。农村继续实行“增人不增地,减人不减地”的 政策。在现阶段,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,给予必要 的经济制约,收费标准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统一制定。征收的社会抚 养费上缴国家财政。

  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建立激励机制,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 励和优惠政策。对独生子女户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励费,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退休时,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。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 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,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、享受集体福利、划分宅基地 、承包土地、培训、就业、就医、住房及子女入托、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 照顾。

  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,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。劳动保 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,通过多种途径,采取优惠措施,建立有 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。在城市,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、基本 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;在农村,坚持政府支持 和农民自愿的原则,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 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。保证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。民政等部 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,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 给予生活保障补助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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