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克思在《资本论》中说: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”。女性地位的提高、合法权利的取得,归根结底在于独立经济地位的取得,而女性就业是实现经济独立的先决条件。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就业工作,因此我国妇女地位得到空前提高,妇女权利得到有效维护。我区紧随国家、省市步伐,大力发展妇女儿童事业,尤其是《妇女儿童发展规划》实施以来,新区妇女就业工作实现了质的飞跃。
一、我区妇女就业工作的现状
面对不断变化的就业形势,新区把城乡就业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,并将男女就业状况进行分类别统计,逐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体系、就业普惠制度、人力资源动态管理制度、就业援助制度,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,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,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,促进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,并突出抓好女性的就业再就业工作。
(一)实现男女平等就业
据2011年末统计数据显示,新区成立以来,全区城乡就业人员达到13.3万人,比2007年增加了3.4万人,增幅为25.6%,是我区有史以来城乡就业总量增长最快的时期。其中女性就业人员达到6.7万人,占就业人员总数的50.3%。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2531人次,其中女性11716人次;失业下岗人员培训4489人次,其中女性2199人次。接待求职登记25707人次,提供用工岗位50265个,其中适合女性的就业岗位达到90%以上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1980人,其中女性970人,城镇登记失业率由2006年的5.3%下降到2011年2.7%,下降了2.6个百分点,低于国家、省、市、区四级控制指标。
(二)全面落实优惠政策
新区成立以来累计开发就业岗位5.8万个,有1.5万人(次)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,其中女性7200人次。六年间,给“4050”、“4555”人员以及公益性岗位等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险补贴逾千万元,其中女性享受补贴金额占50.3%。通过及时贯彻落实国家、省市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,女性中的就业困难群体、高校毕业生得到了有效援助,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率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率、有就业愿望人员的就业率均达到了百分之百。
(三)不断完善服务体系
一是加强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,先后建成4个人力资源市场,投资70万元改善基层平台硬件设施,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稳步推进,形成就业服务贯穿南北、辐射全区的格局。几年来,累计举办各类招聘洽谈会500余场,推荐介绍4万余人实现就业,其中女性占推介总人数的一半以上。二是构建“促进就业联盟”平台,建立政府、工会、企业和高校共促就业机制和体制,围绕项目(企业)用工,开展校企合作、联合培训、就业对接等系列活动,加强社会各方互动,全面扩大女性就业规模。“联盟”吸纳115家规模以上企业、17家高校(培训基地),形成了就业服务端口前移、职能部门配合默契、就业工作全面提升喜人局面。三是开通两列独具沈北特色的“直通车”。新区把帮助企业招工与扩大妇女就业统筹安排,开通“送岗直通车”和“招聘直通车”,两列直通车往来互动,为就业困难女性和招工困难企业搭建了双选平台。直通车不仅开到了妇女姐妹的家门口,而且开往昌图、凌源等市外周边城市,实现跨地区送岗,创造性地拓宽了企业招工和妇女就业的新渠道。
二、妇女就业工作存在的问题
我区在妇女就业再就业等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,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,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以及广大妇女的期望相比仍有距离,主要表现在:
(一)女性就业压力不减
在就业总量性矛盾与就业结构性矛盾交织的社会背景下,与十一五时期相比较而言,十二五期间的就业形势更加复杂,因此妇女就业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。妇女,尤其是年龄较大的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难度较大。尽管《劳动法》、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就业促进法》等一系列法律中明确了男女平等就业原则,但个别用人单位在招用工时拒绝招收女性或者提高录用标准,有的企业甚至为逃避承担女职工“三期”特殊劳动保护责任而拒招女职工,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依然存在。
(二)特殊保护仍有缺失
新区绝大多数女性文化素质相对较低,工作在服装加工、餐饮、住宿等一些劳动密集型的非公有制企业。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使经济利益最大化,尽量降低劳动力成本投入,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,违反“三期”保护规定、故意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等现象仍然存在,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。然而这部分女性多从事简单的操作、加工等工作,就业范围狭窄,加之全社会的就业压力,她们只能选择沉默。
(三)择业思维存在偏差
2011年,我们对100名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女性大学生展开就业意向问卷调查,结果是希望在党政机关就职的人数最多,占57%;其次是在教育、文化艺术和广播、卫生和体育、福利等事业,占39%;仅有4%的女性自愿选择农林牧渔、建筑、餐饮等行业。这说明绝大多数知识女性择业时,以稳定、保障、体面为原则,这种传统的择业观念与社会的需求存在矛盾,直接影响到了女性的就业。
三、 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
解决女性的就业问题,应在加强全社会就业的大前提下进行,如: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,特别是把就业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有效地衔接,促成经济发展与增加就业岗位的良性互动;解决好重点群体的就业问题,以此为突破口破解就业难题;大力鼓励和引导创业带动就业,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等等。此外,解决女性就业问题,还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:
(一)细化法规条款,增强法律可操作性
我国《劳动法》、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就业促进法》等多项法律中,均明确了妇女的权利和地位,尽管这些法律中对于相关部门的责任等规定比较系统全面,但又较为原则和概括,需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、与之匹配的措施,才能实现法律提出的各项要求。因此需要地方政府根据各项法律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上丰富和完善,通过将全国性法律中各项规定加以细化,借助相应的、更为具体、更具有操作性的保障措施,将保障妇女权益工作落到实处。
(二)部门协调配合,保障妇女合法权益
劳动保障监察部门,深入女性就业较为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、私营企业、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重点执法检查,引导和督促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、守法经营,从源头上遏制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。同时与工会、妇联密切配合,共同推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作,特别是帮助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,责令用人单位停止违规加班、加班不支付(或少支付)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。同时加强对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培训,提高女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病防治意识,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(三)破除陈旧观念,树立全新择业理念
社会发展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,而思想观念的更新又推动着社会发展。在知识女性,尤其是大学生就业求职中,应打消进所谓的“正规单位”、 “体面工作”才是一劳永逸的铁饭碗的陈旧观念。这种传统的、陈旧的观念,与时代发展相背离,与就业形势不相符合。事实上,自改革开放以来,就业的渠道、方式等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,必须历史地、辩证地、发展地看待就业问题。从就业的角度来看,没有正规不正规之分,岗位才是关键,能否为社会服务、创造财富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才是关键。 |